莱城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,加强对新进人员的招聘管理,建立公平竞争、优胜劣汰、能进能出、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新型用人机制,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,根据《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》、《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》、《劳动合同法》及有关规定,结合莱城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坚持“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”的原则,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,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。
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控制在编制限额范围内,由人事行政部门或委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考、用人单位聘用、合同管理,实行人事代理。统计在用人单位的编制数量和工资总额之内。
第二章 招聘计划
第四条 事业单位依据本单位编制空额和工作需要,确定拟招聘人数、招聘的岗位、专业要求及资格条件等,报区人事行政部门。
第五条 区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各事业单位的需求情况,拟定招聘计划,报经区委、区政府研究确定后,予以实施。
第三章 招聘程序
第六条 发布招聘简章。根据招聘工作方案拟定《招聘简章》,在政府公众信息网、人事信息网或大众媒体上向社会发布。
第七条 公开招考。由区人事行政部门或委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报名、考试、考察、体检等,确定招聘人员,并予以公示,公示期7天。
第四章 聘用管理
第八条 招聘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,双方签字生效。聘用合同要明确双方的权利、义务、合同终止条件等内容,聘期一般为三年,其中聘用新毕业大学生试用期为一年,有工作经历的试用期半年。
第九条 招聘人员被聘用后,由聘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,档案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代理。
第十条 对招聘人员采取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,考核办法参照区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有关规定,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,作为解聘、续聘或提高待遇的依据。考核合格的如本人愿意,工作需要,可以续聘;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,受到党纪、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或刑事处罚的予以解聘。
第五章 待遇保障
第十一条 招聘人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、绩效工资和工龄补贴(标准见附表)。试用期执行基本工资。绩效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人员的工作量、考核等情况确定,月工资额由聘用单位提出初步意见,主管部门审核后,按现行财政渠道发放。
第十二条 招聘人员享受聘用单位其他事业人员同等政治待遇。与其他事业人员统一参加岗位竞聘。
第十三条 按企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。
第六章 争议处理
第十四条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,双方应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的,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部门因工作需要自行聘任的,不适用本办法,由单位自行研究聘任办法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莱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附:招聘人员工资标准核定表
附件:
招聘人员工资标准核定表
|
基本工资 |
绩效工资 (平均水平) |
大专 |
大学 |
研究生 |
硕士 |
博士 |
|
1139 |
1169 |
1254 |
1329 |
759 |
员级 |
1292 |
|
|
|
869 |
初级 |
1410 |
1436 |
1500 |
1558 |
933 |
中级 |
1762 |
1788 |
1852 |
1910 |
1147 |
高级 |
2229 |
2255 |
2319 |
2377 |
1325 |
另外:招聘人员在莱城区服务每满一年,增加工龄补贴每月20元。